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检查要求,包括对航空器、乘客、行李物品等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也规定了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禽畜进入机场、飞机等公共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在机场起飞、降落或停靠。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6、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坐飞机充电宝不能超过2万毫安,据机场最新规定,充电宝超过2万毫安不得上飞机,要被机场没收,根据民航安全要求,旅客乘机时,充电宝等锂电池产品,其单块额定能量值最好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且必须随身携带,不能托运。
充电宝小于100Wh就可以带上飞机。民航局规定:旅客携带的充电宝不能超过160Wh(32000毫安);小于100Wh(20000毫安)的充电宝,可以随身携带上飞机;大于100Wh(20000毫安)且小于160Wh(32000毫安)的充电宝,需要和航空公司协议,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才能带上飞机。
飞机充电宝限制为20000mAh,也就是说20000mAh以内的充电宝是可随身携带上飞机的,充电宝容量在20000mAh以上到32000nAh以内充电宝必须上报航空公司,经批准后可以携带,且每人最多携带不超过两块。
乘坐飞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容量不得超过27000mAh。 根据中国民航局的规定,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时,无需航空公司批准即可携带;若额定能量在100Wh至160Wh之间,需经航空公司批准。换算显示,大约27000mAh的充电宝容量是允许携带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十第十章法律责任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并对违反空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答案】:B、C、D 教材页码P11-13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MH 5002—1999的规定,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和含车道边、停车设施及地面交通组织所涉及的区域称为旅客航站区,通常简称为航站区。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乡规划。第七条 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运输机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除外。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4、第四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需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需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机场所在地政府需将场址纳入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并保护。机场建设需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法人编制,需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4E级及以上机场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4D级以下机场规划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首先认真组织学习《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等纲领性文件,结合机场管理和空管运行的实际情况,做好SMS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SMS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全员重视是基础。
完善安全政策和目标:确保机场局方和军方拥有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并为员工提供充分的安全培训,以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期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管理与机场运行相关的所有潜在危险源,应特别关注那些对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危险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改进现有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增加设备投入等,以降低风险。 监控和改进:通过持续的监控和评估,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机场安全水平。
航空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要点 航空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应围绕如何在地面对空中提供支持、避免事故发生以及一旦事故发生后如何快速有效处置等方面进行。这包括预防及预警机制、与公共媒体的关系处理、总部及现场处置领导小组的建立、配合民航当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以及家属援助计划等。
整个航空公司的应急反应体系都必须围绕着如何在地面对空中提供各种支持,避免事故发生以及一旦事故发生后如何快速有效处置等来进行,从而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